一、核心條款
1.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落實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建立學習教育、提示約談、自我承諾等制度,完善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移出環節的負責人學法、約談機制。
2.強化年報公示工作。推進內外部資源整合。加大社會組織,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參與度,積極擴大“多報合一”事項,形成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政府機構全程指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3.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解決年報基數偏高現狀。加快推進企業吊銷、個體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釋放市場資源,實現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由階段性向常態化的轉變。
4.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專項抽查監管。對不同時期出現問題較多、投訴舉報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開展定向抽查或聯合抽查,持續開展專業機構參與核查工作。
5.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降低執法監管成本,減輕監管壓力。
6.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突出重點監管事項管理。依法對實際使用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和未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實行“住改商”,且場地實際未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或“進行通訊聯絡戶和辦公使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等行為進行抽查,有效解決當前出現的突出難點。
7.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切實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組織開展存量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專項整治,有效消化存量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8.完善無證無照查處機制。逐步解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難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明確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出臺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的措施。
9.嚴格信用約束管理。落實主體自律責任。探索“自我承諾+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開承諾試點,深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相關負責人學習涉信法律法規和信用修復承諾制度。
10.嚴格信用約束管理。嚴格任職資格限制管理。針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開展專項清理,加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資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限制機制。
11.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推動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強力促進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結合“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和責任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審批監管權責明確、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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